各单位、各部室:
根据交通部2005年第8号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(内贸部分)》第八章、第九章的要求,结合我港近年来的实际执行情况,现对宁港业(2005)75号《关于公布内贸货物港口作业包干费及堆存保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》予以调整,自2010年7月1日执行。
一、内贸货物港口作业包干费费率
在港口进行装卸作业的内贸货物,按“南京港口集团公司内贸货物港口作业包干费费率表”的规定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。
二、堆存保管费费率
堆存在港口仓库、堆场的货物和集装箱按“南京港口集团公司堆存保管费费率表”的规定计收堆存保管费。
三、库场使用费费率
经港方同意,在港口库场进行加工整理、抽样等工作,均按实际使用面积向使用方计收库场使用费。
仓库:每平方米每日2.00元
堆场:每平方米每日1.00元
四、其他
1、本费率表中“笨重货物”、“一级危险货物”、“二级危险货物”、“轻泡货物”和“超长货物”根据交通部2001年第11号令《港口收费规则》(外贸部分)中第六十六规定确定。
2、外贸进出口货物,除按《港口收费规则(外贸部分)》所规定的标准计收装卸船费用外,装卸外贸船舶以外的作业,实行包干计费,按内贸货物港口作业包干费费率表中相应的作业过程计收。
3、宁港业(2005)75号文废止。
特此通知。
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
附件一:
南京港口集团公司堆存保管费率表

注:1、进出口货物保管期超过五天以上,第六至第十天堆存保管费按相应费率加倍计收,第十一天以上(含十一天)堆存保管费按相应费率加三倍计收。
2、进出口集装箱重箱保管期超过七天以上,堆存保管费按相应费率加倍计收。
3、进出口货物、集装箱堆存保管费可按包干计收,保管费率面议;货物、集装箱对保管有特殊要求的保管费率面议。
4、非标准集装箱按上述相应箱型标准箱的比例计费。
5、冷藏集装箱按上述相应箱型费率加收100%。
6、进口重箱需在港口集装箱货运站(仓库)进行拆箱作业的,拆箱后的散件货物,堆存保管费按本表的费率标准计收。
7、需经港口集装箱货运站(仓库)进行装箱作业的出口重箱,装箱前的散件货物,堆存保管费按本表的费率标准计收。